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甲○○○右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應徵裁判費一千元,以及因名譽權受侵害而起訴,應徵裁判費三千元,共應徵收四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