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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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3號抗告人即原告許文章相對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代表人 蔣丙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全民健康保險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7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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