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5號聲請人 馮琦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慧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非訟標的價額為11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500元,尚應繳納5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