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3號上訴人 沈德銓 被上訴人 方家蓉
方元右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936元(計算式:1,054,616+1,288,320=2,342,93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