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36號上訴人 翁天賜 被上訴人 楊浚揮
李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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