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請人 高麗珠 非訟代理人 張朝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王月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不動產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請人 高麗珠 非訟代理人 張朝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王月香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不動產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