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益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9.「罪名及宣告刑」欄關於「 張育誠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益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德鑫法官簡芳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