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敏宏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件:
(一)陳報每月分擔房租之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或4,000元。
(二)提出租賃契約書、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之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足供釋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必要支出之證據。
(三)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中「雜支6,500元」一項之內容,倘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
(四)陳報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含他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而投保者)。
(五)就聲請人支出扶養配偶父母之費用,請提出該等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並釋明其受扶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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