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債權人 楊群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林益成 即 林祺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104年7月13日陳報狀中所示附件聲證1、3、12及14債務人林益成即林祺崴背書資料之證明(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