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 黃潘秀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翰澤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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