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3號抗告人即原告 許文章 被告衛生福利部代表人 蔣丙煌 上列抗告人因全民健康保險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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