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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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220號債權人 吳義山 債務人凌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坤 債務人 辜晉川 債務人 辜綉雯
一、㈠債務人凌巨企業有限公司、辜晉川(原名: 辜晉豊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凌巨企業有限公司、辜綉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凌巨企業有限公司、辜晉川(原名:
辜晉豊)、辜綉雯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