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3號聲請人 葉國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葉溪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但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0年2月17日、100年3月1日兩次發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分別於民國100年2月22日、100年3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7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8年1月10日│100,000元│98年11月11日│TH0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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