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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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807號
上 訴 人 張惟諦
被 上訴人 陳春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