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199號
上 訴 人 朱雪璋
被上訴人 馮維誠
馮曼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四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