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劉昱華 (即 劉秀絲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被告 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43萬7,3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451㎡×公告土地現值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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