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蔣緯濡 被告 董芳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57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為107年度基簡字第15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