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8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33號原告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Davidoff&CIESA)代表人甲00000000
Hanspete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湯金全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丁○○
丙○○
參加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壹、本件被告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由 黃宗樂 變更為湯金全,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敍明。
貳、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參、原告檢舉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瓏山林公司)以大衛朵夫作為建設案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等情。案經被告調查結果,以民國95年2月15日公企字第0950001245號函復原告,略以依現有事證,尚難認瓏山林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情事等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肆、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瓏山林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瓏山林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