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震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小額: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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