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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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庚○○
壬○○甲○○癸○○丑○○丁○○丙○○辛○○戊○○己○○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子○○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七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林勤綱法官李錦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