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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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三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潘永芳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