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庚○○
癸○○甲○○子○○丑○○丁○○丙○○壬○○
戊○○己○○乙○○○被告辛○○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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