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轉讓禁藥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共同連續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共同栽贓誣陷他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甲○○因轉讓禁藥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又因共同連續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因共同栽贓誣陷他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均已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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