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283號
原   告 雄賀消防器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6,41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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