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3年12月2日起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