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05號聲請人盛沛生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代理人 李詩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8年度除第11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采洲有限│中國信託│108年4月│90,250元│CY0000000│││公司│商業銀行│30日│││││ 鄭慶雯 │市府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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