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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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國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曄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廖國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8443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226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竊盜未遂│拘役30日│106年12月1│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7年2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3月│是│新北地檢107年度執│││,累犯│,如易科│3日1時30分│地方檢察│法院106年度│22日│法院106年度│24日││字第5967號(已執畢)││││罰金,以│許│署106年│簡字第8443號││簡字第8443號│││││││新臺幣1,││度速偵字││││││││││000元折││第5237號││││││││││算1日│││││││││├─┼────┼────┼─────┼────┼──────┼────┼──────┼────┼───┼─────────┤│2│竊盜罪,│拘役50日│106年12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7年4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5月│是│新北地檢107年度執│││累犯│,如易科│10日15時許│地方檢察│法院107年度│24日│法院107年度│22日││字第10093號││││罰金,以││署107年│簡字第2226號││簡字第2226號│││││││新臺幣1,││度偵字第││││││││││000元折││5917號││││││││││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