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40號上訴人 陳燕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旌緯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2,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