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5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 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全體被告姓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再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全部被告完整姓名,且經本院發函通知後,猶未見原告依限期補正,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