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52號聲請人 徐淑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0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1│219│├──┼────────────┼──────┼──┼──┤│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1│237│├──┼────────────┼──────┼──┼──┤│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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