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01號原告 陳錦綢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被告巨龍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東足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被告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小 櫻辰彥 訴訟代理人 徐挺文
陳祐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
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2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怡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