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世明 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
28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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