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6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九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編號二、三、四、六、七、八、九所示偽造簽帳單上偽造之「丙○○」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本判決上訴駁回部分所處有期徒刑伍月與撤銷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編號二、
三、四、六、七、八、九所示偽造簽帳單上偽造之「丙○○」署押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編號二、三、四、六、七、八、九所示偽造簽帳單上偽造之「丙○○」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緣乙○○與丙○○係同學,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間,乙○○無業,乃至彰化縣○○鎮○○路○○號丙○○工作處找丙○○,丙○○得知乙○○無業,且出門在外,無處可住,遂收容乙○○,與其同住,惟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傍晚,先後在丙○○前開工作處之辦公室及房間內,分別竊取丙○○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黃金戒指一只(重約五錢,約值新台幣伍仟元)。得手後,乙○○復另行起意,基於偽造私文書並行使,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連續持該信用卡,在第一銀行自動付款設備之提款機,冒充真正持卡人丙○○,詐領現款(詳如附表編號
一、五所示)或連續於消費後結帳時,冒充丙○○,使特約商店誤認為丙○○本人,而讓其以該信用卡簽帳消費,乙○○在簽帳單上偽簽丙○○簽名,以偽造簽帳單,再持交持約商店之服務人員以行使之,致使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下簡稱信用卡處理中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誤認係真正持卡人丙○○刷卡簽帳消費,而同意簽帳並先行墊付金錢,特約商店因之將乙○○所購買之貨品交付,或提供不法利益之消費服務,乙○○由此詐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六、七、八、九所示),計值新台幣(下同)六萬九千五百零八元(起訴書誤為七萬零三百十八元),足以生損害於丙○○、信用卡處理中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乙○○復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將所竊之黃金戒指一只,持至彰化縣○○鎮○○路○○○號鹿港當舖,典當得款二千七百元花用。迄八十八年十月間,丙○○於收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催繳帳單時,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指述及證人 許永財 於警訊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表影本二張、當票一紙、收當物品登記簿日報表影本一件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署名後交還特約商店,依信用卡交易之契約與習慣,係表示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旨,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應屬私文書。核被告先後竊取被害人丙○○之信用卡、金戒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而其持被害人之信用卡至自動付款設備之提款機詐領現金,係犯刑法第三百卅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他人之物罪(附表編號一、五部分)。其在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丙○○之署名,持以行使詐購物品或詐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足生損害於丙○○、信用卡處理中心、中國信託銀行,就附表編號二、三、四、七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編號六、八、九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二次竊盜犯行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依連續犯論以一罪,(竊盜部分,公訴人漏未斟酌被告連續犯之事實,尚有未洽),其先後二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他人之物及三次詐欺取財,四次詐欺得利行為,各時間緊接,分別或因施用詐術以詐欺財物之基本犯罪事實相同,或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亦顯係基於概括犯罪反覆為之,亦應依連續犯,各依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一罪論,上開連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與竊盜罪則犯意各別,罪名相異,應分論併罰(被告自稱竊取信用卡後,因無款使用,而另行起意,再偽造簽帳單詐欺等行為,公訴人認此竊盜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亦屬牽連關係,亦有不妥)。
三、原審就竊盜部分,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廿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智識程度,其前未有犯罪記錄,品行尚稱良好,但為圖不勞而獲,在寄人籬下時,不知回報同窗照顧之情誼,反竊取被害人之財物,供自己揮霍之用,其心態及作法均值非議,及其犯後已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五月,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將原判決此部分駁回。
四、原審對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亦為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原判決對於附表編號一、五部分,認係犯刑法第三百卅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及附表二、三、四、七部分如何詐取不法利益,未予具體認定,僅泛言「服務」,亦有不妥,又附表編號一、五部分由自動付款設備,詐領現款,計列出手續費一百七十五元,非被告所詐取,原判決認係犯上開詐欺取財罪,亦屬不當,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雖無可取,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所定應執行刑,亦併予撤銷,爰審酌被告上述等一切情狀,仍處以有期徒刑一年,附表編號二、三、四、六、七、八、九號所示偽造簽帳單上偽造之「丙○○」署押各一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之簽帳單,已交付特約商店,非被告所有,不在沒收之列,併予敘明。
五、本判決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及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上開宣告沒收部分,併予執行。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得上訴,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所犯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特約商店│犯罪方法及所得│價值(財物或不│所犯法條││││公司行號││法利益、新台幣)││├──┼─────┼─────┼───────┼────────┼────────┤│一│八十八年八│第一銀行│由自動付款設備│二萬元│刑法第三百卅九條│││月廿五日││(提款機)詐領現││之二第一項│││││款│││├──┼─────┼─────┼───────┼────────┼────────┤│二│八十八年八│得意人生美│偽造簽帳單、詐│二千六百元│刑法第三百卅九條│││月廿七日│容護膚坊│使提供按摩服務││第二項、第二百十│││││之不法利益││六條、第二百十條││││││││├──┼─────┼─────┼───────┼────────┼────────┤│三│八十八年八│好樂迪KT│偽造簽帳單、詐│五千零八元│〞│││月廿九日│V桃園分公│使提供歌唱服務││││││司│之不法利益│││├──┼─────┼─────┼───────┼────────┼────────┤│四│八十八年九│喜洋洋美容│與編號二同│七千四百五十元│〞│││月四日│護膚坊│││││││││││├──┼─────┼─────┼───────┼────────┼────────┤│五│八十八年九│第一銀行│與編號一同│三千元│刑法第三百卅九條│││月五日││││之二第一項│├──┼─────┼─────┼───────┼────────┼────────┤│六│八十八年九│猛達電子通│偽造簽帳單,詐│一萬五千二百元│刑法第三百卅九條│││六日│信股份有限│購行動電話機││第一項、第二百十││││公司│││六條、第二百十條│├──┼─────┼─────┼───────┼────────┼────────┤│七│八十八年九│水車姑娘│與編號三同│一萬四千元│刑法第三百卅九條│││月九日│KTV店│││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八│八十八年八│國晟眼鏡行│偽造簽帳單,詐│七百五十元│刑法第三百卅九條│││月卅日││購眼鏡││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九│八十八年八│寶島眼鏡行│〞│一千五百元│〞│││月卅日│和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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