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7年重上更㈠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十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 律師被上訴人統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住台南市○○路○段○○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已于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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