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10號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劉玲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離婚訴訟,應徵上訴裁判費核定為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