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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