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39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楊永茂
張文寧 被告 洪誌謙
鍾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洪誌謙、鍾秋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洪誌謙、鍾秋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洪誌謙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鍾秋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7筆就學貸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33,665元,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84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101年11月18日百分之1.83計算。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102年04月09日)起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1.83%加1%訂定,經計算借款人應負擔之利率為2.83%。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洪誌謙自民國101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318,719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洪誌謙、鍾秋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洪誌謙、鍾秋香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洪誌謙、鍾秋香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與被告洪誌謙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被告洪誌謙、鍾秋香間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3,24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3,340元應由被告等負擔,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本院就被告敗訴部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102年度基簡字第390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1│33,551元│自101年11月18日起至│自101年12月19日起至││││102年4月8日止,按週│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年利率1.83%計算。自│以內,按左列利率10%││││102年4月9日起至清償│;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日止,按週年利率2.83│者,按左列利率20%計││││%計算。│算。│├──┼─────┼──────────┼──────────┤│2│47,290元│同上│同上│├──┼─────┼──────────┼──────────┤│3│47,290元│同上│同上│├──┼─────┼──────────┼──────────┤│4│47,410元│同上│同上│├──┼─────┼──────────┼──────────┤│5│47,410元│同上│同上│├──┼─────┼──────────┼──────────┤│6│47,884元│同上│同上│├──┼─────┼──────────┼──────────┤│7│47,884元│同上│同上│├──┼─────┼──────────┴──────────┤│合計│318,7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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