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75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陳文浩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美琪 間因本院一0一年度婚字第一九五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依家事事件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件離婚及子女親權等部分係屬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合併之事件,上訴人雖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然子女親權等部分係非財產權關係而為之聲請,上訴人應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第九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