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47號原告 陳國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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