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造甫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字第1237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造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洪造甫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附表:
┌─┬───┬────┬────┬────┬───────────┬───────────┬───┐│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99年11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8月│臺中│100年│100年9月│臺中地│││害防制│9月│24日│100年度│地院│度易字│29日│地院│度易字│19日│檢100│││條例│││毒偵字第││第1357│││第1357││年度執││││││791號││號│││號││字第11│││││││││││││231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100年4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9月│臺中│100年│100年10│臺中地│││害防制│8月│19日回溯│100年度│地院│度易字│21日│地院│度易字│月11日│檢100│││條例││前96小時│毒偵字第││第2448│││第2448││年度執│││││內之某時│2042號││號│││號││字第12│││││││││││││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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