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榮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榮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李榮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編號│1│2│├───────────┼─────────────┼─────────────┤│罪名│傷害│傷害│││││├───────────┼─────────────┼─────────────┤│宣告刑(保安處分/褫奪│拘役30日│拘役55日││公權)│││├───────────┼─────────────┼─────────────┤│犯罪日期年月日│99.08.29│99.05.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中地檢99年偵字第26720號│臺中地檢100年偵字第633號││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中簡字第175號│100年簡上字第2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20│100.08.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中簡字第175號│100年簡上字第2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2.21│100.08.29│├─┴─────────┼─────────────┼─────────────┤│得否易科罰金│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