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20號原告 韓秀華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大陸關於不動產繼承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本件被繼承人 趙延志 於大陸所遺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之證明及該遺產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民國98年9月25日)之市價為何及其證明。
三、原告所主張之遺產分割方案。
四、訴訟標的之計算根據並詳列其計算式。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秀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