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10號原告 華紫安 被告 柯天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萬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