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695號原告 林錦川 被告 張俊明 上列被告張俊明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
法官柯以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