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 戴坤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楊鵬逸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X-017589-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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