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39號原告 林滿足 被告 王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500元(計算式:276,000-500=275,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陳俞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