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61號原告新大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培琳 訴訟代理人 陳君莉 被告 黃力柏 訴訟代理人 黃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11時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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