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8號上訴人 劉俊麟 被上訴人 許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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