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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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81號原告 許聰仁 兼法定代理人 許秀霙 被告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酆麗利 住同上被告 黃成德
黃家薇 林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