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2號原告 蔡承霖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 律師被告 徐湘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陳俞瑄